
一、哪些工程项目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
二、申办施工许可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4第18号)第四条。
三、申办施工许可的主要流程?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4第18号)第五条。
四、哪些情形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五条。
五、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
六、哪些工程经批准可以前期施工?
对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在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等前提条件下,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我局批复,准予前期施工。本制度适用于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从事土方施工(含基坑开挖、护壁桩、挡土墙及护坡)、基础工程(含地下室)施工。
——参见《常德市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监管制度(试行)》(常建通〔2014〕30号)第二条。
七、申请土方工程前期施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开挖土方的报告;
2、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审批批文或文件纪要;
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土方开挖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
5、 有经责任主体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并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7、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审查合格。
——参见《常德市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监管制度(试行)》(常建通〔2014〕30号)第四条。
八、申请基础工程前期施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基础工程施工的报告;
2、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审批批文或文件纪要、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放线通知;
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5、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7、应招标项目已完成招标程序;
8、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并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9、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审查合格,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实施指纹打卡。
——参见《常德市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监管制度(试行)》(常建通〔2014〕30号)第五条。
九、申请前期施工的主要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提交资料,符合条件的由执法支队派员全程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2、 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符合条件的资料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通知局建管科、质安处联合开展开工条件审查,质安处现场核查人在审批表上签认是否符合开工条件。
3、执法支队将上述资料交局建管科复核盖章。
4、下发《前期施工批复》。
——参见《常德市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监管制度(试行)》(常建通〔2014〕30号)第六条。
十、哪些项目需要缴纳建筑工伤保险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0]30号)第一条。
十一、建筑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0%核定人工费乘以1.6%的工伤保险费费率, 由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0]30号)第二条、第三条。
十二、建筑工伤事故申报的程序?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轻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按简易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0]30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可以实行直接发包?
可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我市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进行了调整,可以实行招标,也可以直接发承包,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
1、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投标活动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也可以不进入交易中心,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
2、实行招标发包,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招投标备案,接受行政监督。
3、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直接发承包备案。直接发承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具备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
(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的已获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备案)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4)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6)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7)承包单位属于合法主体,且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情形,省外企业还须取得入湘施工登记证;
(8)承包单位配备的关键岗位人员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且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形;
(9)发承包标段划分合理;
(10)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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