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交易信息的公布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招标投标“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如果信息发布不规范、不及时、不完整,既会导致损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影响项目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现实情况中,也不乏招标机构由于已内定供应商,通过在非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故意压缩公告发布时间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因此,无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领域,均对交易信息的发布媒介、公布时间等有明确要求。
特别是自“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推进以来,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国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枢纽,连接省级和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承担了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部分自愿招标项目的信息公开服务。随着10号令的施行,相关交易信息发布的规范性、时效性都得到进一步提升。
当然,在日渐完善和严密的机制建设下,不规范的行为就更容易被发现了~~
这不,近日吉林省就因这一问题,通报了一批代理机构和招标采购人的名单。在通报所列处罚中,最严重的被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项目信息,这也就意味着,该机构在暂停时限内实际上无法再代理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此外还有计入不良档案等。
而招标采购单位则被约谈、预警,并要求进行相应整改。

通报提到,真实、准确、合法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招标采购单位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负的义务和责任。但从执行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和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那么这些机构具体被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呢?
对于这一点,通报中并未直接提及,但指出,省政府门户网站近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质量监测中,发现共有34家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29家代理机构存在意识淡薄、业务不精、把关不严、随意性大、社会反应突出等问题,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小编认为,对信息公开不力的处罚是完全有必要的,在高度透明化的信息公开机制下,更有利于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

当然,如果吉林省能够告诉大家这些机构在信息发布过程中的问题具体出现在哪、表现为什么形式就更好了,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帮助同行业其他机构更好自检,避免出现同一问题。
总之,随着招标投标交易竞争机制的不断健全,信息的日益公开是必然趋势。无论是作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的招标机构,还是作为对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的发布媒介与交易平台,都需要不断精进业务能力,提升专业素养,减少合规问题。对于行业监督部门而言,也应当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大力打击,同时有必要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震慑不法心理,如此方能够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尊严。
文章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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