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项目要求多、评分存在指向性、中标通知下达难……
近日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关于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留言板》中有不少人民网网友的留言求助和建言。
“近些年,政府招投标项目市场太乱。故意设置限制条件,不让相关企业投标,即使投标也会因要求过高,中不上标。”来自内蒙古自治区的网友表示十分无奈,政府很多招投标项目工程量不大,但要求企业必须获过鲁班奖、省部级工程奖、优质样板工程奖等荣誉,太苛刻了,缺少了公平竞争环境条件,高标准壁垒有碍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竞争。【详细】
兴安盟公共资源招投标项目混乱 内蒙古兴安盟公共资源,近些年政府招投标项目市场太乱了,希望领导能整治一下,都是兴安盟各个市、旗、各大局领导故意设置评分办法,限制条件,不让相关企业投标,即使企业去投标了,因为一些高要求评分办法,也中不上标,兴安盟市场太乱了。很多兴安盟政府招投标项目,工程量都不大,都是几千万的工程,要求投标企业获得鲁班奖荣誉,省部级工程奖荣誉,优质样板工程奖荣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化AAA荣誉,这兴安盟地方不大,要想在兴安盟干政府工程所要求的投标企业得获得这么多获奖荣誉工程,这又不是国家级工程,也不是自治区重点工程,这兴安盟政府工程故意设置壁垒,不让光有业绩,没有获得奖项荣誉的企业去公平竞争,希望领导能治理一下兴安盟政府招投标项目市场,要不然企业想在兴安盟干一些政府项目太难了,向通辽、呼和浩特市都没这么要求。太苛刻了,希望领导能处理一下。 回复 网友,您好! 经了解,兴安盟各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据《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兴署办发〔2017〕79号)要求开展。文件中明确了施工投标企业业绩评分标准,对投标企业获得的工程质量奖项和安全文明施工奖项业绩,按层级规定了加分项,凡获得盟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项和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等业绩均有加分,获得奖项层级越高加分越高,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并非故意设置条件。设置加分项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市场择从优选择投标企业,同时引导投标企业争创优质样板工程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提高我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关于呼和浩特和通辽招投标设置情况。经核实,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据《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和《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开展招投标工作,并对投标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获得的业绩均设有加分项。联系人:青格勒图,联系电话:0482-8266981。欢迎继续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兴安盟委督查室
“16个系统中有13个系统项目都被同一家公司控标,项目评分办法同样存在倾向性和量身定做。”一位安徽网友发来留言,质疑招标过程存在明显指向性和暗箱操作可能性。对此,官方回复称:招投标全程符合国家规定,并由专家论证形成最终意见,整个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详细】
招标明显违规违法,请领导严查!! 关于“肥西县交通安全信息管理中心智能化工程”项目,有严重违规行为! 回复 网友:您好! 7月30日,您在人民网留言,反映违规违法招标问题。肥西县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招标机构对多家公司质疑技术参数意见不予采纳问题。经查,肥西县交通安全信息管理中心智能化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是肥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信息化建设重要内容,由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肥西县交管大队与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相关标准设计。该项目技术参数于今年6月12日进行标前公示,并根据标前公示结束后收到的反馈意见,组织专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论证,最终的技术参数系根据专家论证结果而得出来。 关于您反映的招标项目评分办法存在倾向性和量身定做问题。经查,该项目评分办法由肥西县交管大队委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标前挂网公示,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并由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由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库专家,根据反馈意见,对招标文件及评分办法逐条进行论证,形成最终意见,整个过程公平、公正,未发现您反映的量身定做情形。 以上内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和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相关的答复、论证结果、答疑文件、评标报告和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作为佐证材料。 感谢您的留言!您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在“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留言,有关部门将按照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1、该项目16个系统,其中有13个系统的技术参数都被某公司通过唯一证书以及证明材料进行控标,在多家公司质疑的情况下,招标机构的回复是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该项目评分办法中同样存在倾向性和量身定做,企业资质与实力中要求完全指向了浙江某家公司。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此项目为国有项目,招标文件有明显有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且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严重违规违纪。
尊敬的领导,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是指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有序竞争,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要是按照目前的招标文件执行,那再通过政府招标有何意义。望领导重视,严查暗箱操作,还招标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项目招标链接:http://ggzy.hefei.gov.cn/jyxx/002001/002001001/20190628/c6752599-cd36-4ae4-9c2d-1d98934d0a62.html?ztbtab=00200100肥西县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通知书发放一事采取推诿和不正面回答的态度,导致施工合同至今无法签订。”河南一网友留言称,原本应在公示日之后收到的中标通知书,过期8天仍未发放,招标代理公司甚至想尽一切办法推翻更改中标候选人,行为非常恶劣。官方受理留言后,及时查清事实,并表示将责令招标人立即向中标人下达《中标通知书》,尽快消除违规操作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详细】
关于原阳县招投标违规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22日在原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开标的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2018年葛埠口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已全面结束。结果公示于2019年5月5日结束,不存在任何争议。属于有效投标。但在公平、公开、公正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通知书发放一事一直采取推诿和不正面回答的态度,导致施工合同至今无法签订。对后续工作和工期也将造成一定影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五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最后期限应为2019年5月6日。现已超过8天。招标单位领导授意代理公司河南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操作意向单位中标,而非领导意向单位的中标企业被区别对待,代理公司在招标人领导的指使下想尽一切办法要推翻更改中标候选人,其行为非常恶劣,视法律法规为空白。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2018年葛埠口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备受社会争议,反响很大,失去了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请有关领导给与监督和重视,完善原阳县招投标市场管理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 回复 网友您好,您对留言已收悉,现将您的留言回复如下:网友反映的4月19日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标室开标,至4月21日晚评标结束,评标内容为该项目第1—9标段。经实地调查影像和文本资料,在4月19日—21日整个评标过程,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例进行,程序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存在。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本应进行4月22日—24日为期3天的公示,但直到4月28日才进行公示,至4月30日公示结束。招标人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4月30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但直至启动调查之日起,招标人仍未向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下达《中标通知书》,但招标人反映,评标结束后,与该项目代理公司共同复查相关投标文本和材料,发现个别评审专家有合分错误、不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县公管办一起赴新乡市公管办咨询,市公管办意见对该项目的有关质疑县公管办不予受理。据此,招标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该投诉情况属实,事实清楚。下一步,我县公管办将责令招标人立即向中标人下达《中标通知书》,尽快消除违规事实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中共原阳县委
今年4月,浙江省12部门联合部署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专项整治招标投标领域的交通、水利、房建、市政、设备采购与安装等“五大行业”,以及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挂靠投标、出借资质、强揽工程等“五种情形”;5月,重庆市通过纠正违规行为、重新招投标、责任追究、建章立制等方式,整改了9个区县扶贫项目违规招投标问题;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不难看出,要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在招标投标上必须“出狠招,见实效,真服务,服好务”,让招投标市场真正做到风清气正。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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