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投标人人认为自己利益受损时,质疑、投诉、起诉是法律赋予投标人权利,投标人如何运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作出有效的行为?规避这6种不合规的投诉行为,将直线提升投诉成功率!
94号令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有些供应商的投诉很是随意,仅凭个人主观臆断,随意猜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9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也就是说,财政部门是处理投诉的法定机构。 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过了15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才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不应受理。 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但是,有的投诉人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正,或者经过多次补正后仍然不合规。 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四种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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